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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宪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恢42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安县凤仪镇上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文波,男,系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员工。被执行人曾宪勇,男,生于1958年7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正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宪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宪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行人曾宪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继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