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09徐根红申请执行瓮安县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根红,浙江浦峰集团贵州省瓮安县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徐根红,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浙江省浦江县人,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现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贾启恒,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浦峰集团贵州省瓮安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组织机构代码210636001-3。法定代表人郑含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徐根红与被执行人浙江浦峰集团贵州省瓮安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一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生产水泥的机械设备一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浦峰集团贵州省瓮安县水泥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徐根红借款125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元,共计126万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的50万元,余款76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从2017年5月起至7月,每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16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执行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暂不要求本院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业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