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048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关某,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郎言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关某于199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孩,名叫杨畅(1997年5月23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关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么多年夫妻不可能将感情一下就放下,还有孩子。我与原告之间有些误解,对于原告母亲去世和生前的一些事情有些误解。我对我的父母,还有我的孩子应负一份责任。我们分开会给孩子增添麻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孩名叫杨畅(1997年5月23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