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6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14日,东乡族,农民。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东乡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先要控告马某甲的重婚罪,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所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