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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6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14日,东乡族,农民。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东乡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先要控告马某甲的重婚罪,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所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