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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常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30号原告张常武,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黄旭平,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武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武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常武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