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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910号原告: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地址:唐山市丰润区王家楼村北街东段*排11。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男,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滦县东安各庄镇。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经理。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0372元,减半收取计15186元,由原告唐山丰润区隆程黑色金属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