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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惠玲与魏运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惠玲,魏运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414号原告:魏惠玲,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五华县,现住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贤,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系魏惠玲的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运泉,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华县。原告魏惠玲诉被告魏运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立案。原告魏惠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惠玲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