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惠玲与魏运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惠玲,魏运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414号原告:魏惠玲,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五华县,现住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贤,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系魏惠玲的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运泉,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华县。原告魏惠玲诉被告魏运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立案。原告魏惠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惠玲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