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古保祥与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保祥,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4号原告:古保祥,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08号。法定代表人:曾赛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该公司员工。原告古保祥诉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古保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保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保祥负担。原告古保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