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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惠敏、王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敏,王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吴惠敏,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光华,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吴惠敏与王光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吴惠敏2017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光华支付执行款10040.00元,现王光华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