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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韩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韩江涛,李王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281号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大道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28704946。法定代表人:张新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作尤,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飞,江苏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江涛,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李王里,男,1974年9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韩江涛、李王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千 磐审 判 员  姜甜甜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