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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宗庆芳诉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庆芳,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03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庆芳,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六楼。法定代表人丁俊,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华,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梁益扬,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庆芳因卫生行政其他一案,不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6)川031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庆芳,被上诉人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沿滩卫计局)的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彭华、梁益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1989年6月,宗庆芳取得《个体行医证》,1995年10月取得《自贡市医疗机构执业考试合格证》,1995年10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7年依据自沿职办发〔1997〕42号批文取得口腔医士职称。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原卫生部、人事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卫医发〔1999〕319号《关于下发的通知》(简称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以及原卫生部卫人发〔2000〕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对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宗庆芳按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并注册。2014年9月12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川卫办发〔2014〕301号《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对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2014年10月9日,原自贡市沿滩区卫生局作出自沿卫函〔2014〕24号《关于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化解中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报告》,将包括宗庆芳在内的9名个体诊所执业人员要求重新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向原自贡市卫生局进行报告。2015年5月13日,宗庆芳向沿滩卫计局邮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2015年9月6日,沿滩卫计局出具自沿卫函〔2015〕27号《关于宗庆勇等6同志反映医师资格问题的答复函》,并将宗庆芳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退还。2016年1月17日,沿滩卫计局出具自沿卫信函〔2016〕2号《关于宗庆勇等5同志来信请求及时依法补充认定个体开业行医人员医师资格问题的回复》。2016年8月15日,宗庆芳与另案原告宗庆勇共同起诉到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7日,因程序原因撤回起诉。2016年11月16日,宗庆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审认为,宗庆芳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了个体行医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1997年职称评定为口腔医士。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宗庆芳依法被确定为执业助理医师,并已注册。沿滩卫计局及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宗庆芳为执业助理医师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宗庆芳请求责令沿滩卫计局按照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受理补办的范围为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宗庆芳不属该范围,宗庆芳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沿滩卫计局作出的自沿卫函〔2015〕27号《关于宗庆勇等6同志反映医师资格问题的答复函》的行为,沿滩卫计局辩称按信访处理的理由成立,宗庆芳撤销自沿卫函〔2015〕27号《关于宗庆勇等6同志反映医师资格问题的答复函》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沿滩卫计局接到宗庆芳认定补办的申请材料后未通知宗庆芳不予受理,沿滩卫计局应予答复,沿滩卫计局抗辩宗庆芳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宗庆芳在本案中提出对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请求,卫生部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是执业医师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是对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均符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综上所述,宗庆芳申请沿滩卫计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宗庆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宗庆芳负担。宣判后,宗庆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沿滩卫计局在执行〔2014〕301号文件的过程中,拒不报送宗庆芳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相关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6日出具《自贡市沿滩区卫计局关于宗庆勇等6同志反映医师资格问题的答复函》,并将宗庆芳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全部退还;2.沿滩卫计局依法受理了宗庆芳执业医师资格相关申请材料,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对宗庆芳作出答复函。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沿滩卫计局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认而是行政许可行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沿滩卫计局对宗庆芳作出的自沿卫函〔2015〕27号答复函;3.判令沿滩卫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对宗庆芳执业医师资格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沿滩卫计局承担。被上诉人沿滩卫计局辩称:一、宗庆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成立。1.宗庆芳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向沿滩卫计局提交过书面申请执业医师资格;2.2015年5月13日宗庆芳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给沿滩卫计局,已经超出文件规定时间;3.宗庆芳认为逾期邮寄材料给沿滩卫计局就是“依法申请”,沿滩卫计局收到材料就是“依法受理”,明显的法律逻辑错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宗庆芳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依据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规定,由省卫计委颁发资格证书,而非沿滩卫计局的行政行为;宗庆芳认为是沿滩卫计局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由沿滩卫计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是对法律及条文的错误理解,宗庆芳引用的条文根本不适用。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相应职称和职务的人员,只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即可取得相应资格。其性质不同于未取得相应职称、职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许可性质。且依据该条规定,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制订了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宗庆芳此次申请确认医师资格所依据的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载明,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申报范围是符合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及卫人发〔200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人员。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范围与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一致。根据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宗庆芳已被认定为执业助理医师并注册,不属于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范围。前述系列文件规定主要为了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沿滩卫计局依据相关文件作出的行为亦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规定,沿滩卫计局具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职权,对初审合格的予以上报。沿滩卫计局认为宗庆芳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应再重复确认,并将其申报材料退回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宗庆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宗庆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中人审 判 长  谭爱华审 判 员  徐 云代理审判员  刘洋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雅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