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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秀丽、林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丽,林彩明,卓进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秀丽,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彩明,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卓进添,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与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秀丽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7年3月27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林彩明、卓进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