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费金明与嫩江县文化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金明,嫩江县文化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费金明,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文化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费金明申请执行嫩江县文化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嫩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