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裴学令与安矿军、张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学令,安矿军,张会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32号原告:裴学令,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安矿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张会青,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裴学令与被告安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现原告裴学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学令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