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郝庭俭、杨喜平、刘德艳、程家甫、孙广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郝庭俭,杨喜平,刘德艳,程家甫,孙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36号。负责人何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庭俭,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杨喜平,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刘德艳,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程家甫,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孙广清,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郝庭俭、杨喜平、刘德艳、程家甫、孙广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喜平所有的苏N×××××号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刘金星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