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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天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有,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西蒲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李天有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福银高速公路十堰东收费站(出站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李天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天有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李天有的供述、证人程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视频材料、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天有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鄂C×××××号机动车行驶证及及信��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有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西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龙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