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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树阔诉李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阔,李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阔,男,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玉忠,男,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李树阔诉李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5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28元,未执行标的44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前给付案款1000元,2017年6月3日前给付案款1000元,2017年7月3日前给付1000元,2017年8月3日前给付1478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59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