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金升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7)粤0306刑初2041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金升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2017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未在押。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两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金升俊饮酒后于2017年01月14日19时45分许,驾驶粤B0K31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上塘路龙安医院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赣C52532号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金升俊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8.70mg/100ml。
 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金升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鉴于被告人因患有疾病未羁押,待医学鉴定后再行作出执行通知书。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黄 耀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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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 记 员??胡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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