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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54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54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全禄,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慧勇,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慧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胡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慧勇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新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