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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63号原告:闵某某,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