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63号原告:闵某某,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