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22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决定由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