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2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东贞、陈文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贞,陈文辉,郭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贞,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文辉,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执行人郭智慧,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文辉、郭智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另,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6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陈文辉名下冀T×××××号车辆档案手续,剩余款项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