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文云与张佰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253-1号申请执行王文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文家弯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佰金,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和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佰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1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佰金支付欠款2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5元,但被执行人张佰金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佰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1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