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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23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华屹锦城*组团*号楼负*层。负责人:谢小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经理。被告:李军,男,年龄、民族不详,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