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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连举与程新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举,程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刘连举,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程新杰,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刘连举与程新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新杰公告送达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程新杰向申请执行人刘连举返还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执行费50元,并在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连举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连举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刘连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程新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程新杰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因违反财产报告令,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程新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