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6)鲁1091民初1723号原告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庆明、王庆生、王庆泉、王庆林、青岛渤海和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庆明,王庆生,王庆泉,王庆林,青岛渤海和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23号原告: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高区威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85749L。法定代表人:张华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涌,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庞家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4445054E1-1。法定代表人:王庆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曙霆,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明,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王庆生,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王庆泉,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王庆林,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青岛渤海和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麦岛金岸)12号楼102户A区,组织机构代码56474630-X。法定代表人:白长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峰,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庆明、王庆生、王庆泉、王庆林、青岛渤海和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云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仕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