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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幼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幼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17号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表人:范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女,该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幼珠,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幼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李幼珠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