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汉波与庞洁、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波,庞洁,于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645号原告:王汉波,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告:庞洁,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告:于秀娟,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原告王汉波与被告庞洁、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已经将欠款偿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洁、于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汉波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