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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梧桐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792347-6。法定代表人:邓绍斌,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志秀,女,该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遂宁市城区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9037089906609。法定代表人:王益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清,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与上诉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民盟遂宁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和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岳 文审判员 姚梓佳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