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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毛林与马进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毛林,马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69号原告:张毛林,男,生于1992年2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坡头乡冉坪村何北社**号。被告:马进德,男,现年58岁,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村。原告张毛林与被告马进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张毛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毛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毛林免予缴纳。审判长  沙玉忠审判员  马桂莲审判员  马登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