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美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美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宗兴中路586号。组织机构代码:05381332-0法定代表人:孙彩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纺织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50793-1法定代表人:寿巍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美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5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