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门昭月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昭月,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门昭月,女。被执行人李洋,女。本院在执行门昭月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