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门昭月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昭月,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门昭月,女。被执行人李洋,女。本院在执行门昭月申请执行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