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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月坤、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月坤,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28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邹月坤,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建文,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邹月坤与被执行人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月坤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