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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闫利、穆桂芹、穆亚洲、陈会敏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闫利,穆桂芹,穆亚洲,陈会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53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袁险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利,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被告:穆桂芹,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被告:穆亚洲,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被告:陈会敏,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闫利、穆桂芹、穆亚洲、陈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比较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