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新善与王凯、梁春梅、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善,王凯,梁春梅,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善,男,1949年9月29日,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梁春梅,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华夏富雅东方**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冯珑,该公司经理。王新善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凯、梁春梅、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王新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7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