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共生与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共生,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共生,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人和街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罗朝平。申请执行人李共生与被执行人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第2208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李共生认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李共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6875元、执行费40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中富飞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及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