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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根金与郎培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金,郎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刘根金,男,1955年8月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郎培珍,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柏林头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四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郎培珍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