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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文芬与胡平、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芬,胡平,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文芬,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平,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丽的银行存款128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淙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