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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182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聪亚、张曼(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