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09号。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天,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风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生,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锅炉厂)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天,被上诉人无锡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锅炉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锡海源公司赔偿哈尔滨锅炉厂1#机组模块四价款及废旧模块运输费用3,086,376.00元,支付违约金74.53万元;2.无锡海源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哈尔滨锅炉厂在一审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无锡海源公司在收到哈尔滨锅炉厂提供的原材料后进行了复验,且复验结果合格。相关证据足以证明1#机组模块四泄露不是哈尔滨锅炉厂提供的原材料缺陷导致,系无锡海源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损坏或污染导致1#机组模块四发生腐蚀造成泄露。无锡海源公司辩称,哈尔滨锅炉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事实与理由:哈尔滨锅炉厂与无锡海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哈尔滨锅炉厂提供的格式合同。哈尔滨锅炉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在合同履行中,哈尔滨锅炉厂根据合同的约定派出了监造代表,浙江浙能镇海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镇海公司)也派出了监理,在无锡海源公司生产过程中参与监督,并对无锡海源公司生产质量签字认可。无锡海源公司同时对生产的模块焊接质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质量检测,有关部门出具了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分包合同于2013年元月签订。无锡海源公司在2013年3月、4月交付了相应的工程模块。哈尔滨锅炉厂至今未就质量问题提出过完整的书面质量异议,仅在2014年12月告知无锡海源公司浙能镇海公司发生了泄漏事件,要求无锡海源公司予以赔偿,并强制冻结了哈尔滨锅炉厂与无锡海源公司之间的付款结算。分包合同对于模块制作约定,哈尔滨锅炉厂负责设计,也对设计质量负责,同时由哈尔滨锅炉厂提供主要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在外部的加工受压管材,并指定了无锡市振达特种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达公司)进行了鳍片的加工,所有的主材也是由哈尔滨锅炉厂直接发往无锡振达公司,无锡海源公司仅负责进行组装和焊接。迄今为止哈尔滨锅炉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无锡海源公司在加工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哈尔滨锅炉厂在一审中提供的1#机组模块四泄漏的照片和文件均显示泄漏没有发生在模块的焊缝处,而是发生在管子的内壁,是从内向外发生的泄漏。泄漏的原因可因设计、材质、使用不当等多种原因造成。哈尔滨锅炉厂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无锡海源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即认定无锡海源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在本案的诉讼中,哈尔滨锅炉厂也曾追加无锡振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不知因何原因撤销。这个事实也说明哈尔滨锅炉厂知道产生泄漏的原因不是因无锡海源公司的加工行为造成的。而且哈尔滨锅炉厂将相同模块采购的原材料发给了其他单位进行制作,同样产生了泄漏的问题。无锡海源公司在一审中已经予以说明,上述事实也可以佐证无锡海源公司加工的1#机组模块四不存在质量问题。哈尔滨锅炉厂马担1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锡海源公司赔偿哈尔滨锅炉厂分包合同中1#机组模块四价款2,976,220.00元;2.赔偿废旧模块运输费110,156.00元;3.支付违约金745,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无锡海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18日,哈尔滨锅炉厂与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气公司)签订《浙能宁波镇海动力中心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余热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哈尔滨锅炉厂向浙能镇海公司供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2013年1月7日,哈尔滨锅炉厂与无锡海源公司签订《浙能宁波镇海动力中心天然气热电联产3×350MW余热锅炉机组模块Ⅳ、Ⅴ合同》,约定由无锡海源公司生产1#机组模块四、五及2#机组模块五。2012年7月16日,哈尔滨锅炉厂与无锡海源公司签订《电站余热锅炉模块分包生产基本条款》,该基本条款系双方分包生产的基础性文件。2014年4月起,锅炉试运行过程中,浙能镇海公司余热炉1#锅炉模块四发生泄露。2014年6月6日,哈电气公司发函要求哈尔滨锅炉厂更换1#炉模块四。2014年12月15日,浙能镇海公司向哈尔滨锅炉厂及哈电气公司发函,此函系关于浙能镇海公司余热锅炉受热面模块更换后管屏回收处理事宜。2015年1月28日,哈尔滨锅炉厂与杭州杭富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富锅炉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富锅炉公司运输拆卸的废旧模块。拆卸后的废旧模块运输完成后一直存放在杭富锅炉公司。一审审理期间,2016年3月14日,哈尔滨锅炉厂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浙能镇海公司余热炉项目发生泄漏后拆卸的1#炉模块四(由无锡海源公司加工)发生泄漏的原因及该模块加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回复,黑龙江省内无法对哈尔滨锅炉厂的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要求由哈尔滨锅炉厂自行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哈尔滨锅炉厂提供的备选鉴定机构均不同意接受鉴定,故哈尔滨锅炉厂放弃鉴定,愿以现有证据接受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锅炉厂诉称,因无锡海源公司加工的1#机组模块四泄露导致哈尔滨锅炉厂重新采购、更换,给哈尔滨锅炉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哈尔滨锅炉厂未举证证明1#机组模块四泄露系因无锡海源公司加工行为造成。无锡海源公司提交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资料可以证明1#机组模块四的制造过程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因哈尔滨锅炉厂未能证明其损失与无锡海源公司的加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哈尔滨锅炉厂主张无锡海源公司返还分包合同1#机组模块四价款2,976,220.00元、赔偿废旧模块运输费110,156.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745,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哈尔滨锅炉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453.00元由哈尔滨锅炉厂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哈尔滨锅炉厂提交的模块现场安装照片不足以证明无锡海源公司加工的1#机组模块四存在质量问题,且无锡海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哈尔滨锅炉厂与无锡海源公司签订的《浙能宁波镇海动力中心天然气热电联产3×350MW余热锅炉机组模块Ⅳ、Ⅴ合同》及《电站余热锅炉模块分包生产基本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锅炉厂诉称,因无锡海源公司加工的1#机组模块四泄露导致哈尔滨锅炉厂重新采购、更换,给哈尔滨锅炉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哈尔滨锅炉厂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无锡海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1#机组模块四发生泄露的事实存在,其主张1#机组模块四泄露系因无锡海源公司的加工行为造成证据不足。因哈尔滨锅炉厂未能证明其损失与无锡海源公司的加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驳回哈尔滨锅炉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哈尔滨锅炉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53.00元,由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祥群审判员 唐新元审判员 孔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那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