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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黎斌林、广东省新华农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斌林,广东省新华农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斌林,又名黎彬林,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武,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新华农场。住所地:化州市平定镇。法定代表人:苏武,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黎斌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新华农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黎斌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判令广东省新华农场按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发从2007年8月20日退休至2016年5月的养老金给黎斌林;2.判令广东省新华农场代黎斌林向化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补交黎斌林退休前应交的社保费;3.判令广东省新华农场酌情补偿30000元生活资助费给黎斌林;4.本案受理费由广东省新华农场负担。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并未对黎斌林的第1项、第3项起诉请求进行审理,而且本案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遗漏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黎斌林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黎       晓代理审判员 曾   玉   金代理审判员 庞   巧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记员潘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