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贾颖与杜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颖,杜建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607号原告:贾颖,女,194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建国,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棉麻仓库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纲,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颖诉被告杜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颖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颖撤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由原��贾颖负担。审 判 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何健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