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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国杰与于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杰,于发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33号原告武国杰,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于发申,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武国杰诉被告于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武国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斌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