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家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12号被执行人朱家宏(曾用名朱根海、朱帅,绰号“小朱儿”),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现服刑中。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对(2015)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朱家宏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家宏的父亲朱力威于2017年4月24日主动向“眉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朱家宏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