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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3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凤丽与石峻齐、石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丽,石峻齐,石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3258号之一原告高凤丽,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石峻齐,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石安全,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高凤丽诉被告石峻齐、石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峻齐、石安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凤丽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丽撤回对被告石峻齐、石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2元,减半收取569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