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永超犯抢劫罪附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菊花,邹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余菊花,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邹永超,男,生于1989年1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刑初字第210号邹永超犯抢劫罪附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永超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菊花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并司法救助了申请执行人余菊花5000元后,被执行人邹永超之父邹德辉代为履行了3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余菊花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余菊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