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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武诉被告戚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武,戚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301号原告李泽武,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代理人刘晓红,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沙洋县人,系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沙洋县。一般代理。被告戚光祥,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武诉被告戚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