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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吕以明与刘昌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以明,刘昌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639号原告:吕以明。被告:刘昌刚。原告吕以明诉被告刘昌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吕以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吕以明负担。审判员  梁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