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刘家国、刘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刘家国,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荣,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家国,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文,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家国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刘家国、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元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