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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正恩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正恩钛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91号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10436258Q(1-1)。法定代表人:袁菊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阳桥,该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川,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正恩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鲁南化工市场A#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53373616X。法定代表人:杨浩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正恩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为1772元,由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